學生之死誰之過?
為了參加中學生運動會,14歲的女中學生王小君(化名)在學校的組織下放學后留校訓練,不料在跑步過程中倒地,之后搶救無效死亡。 訓練過程中,王小君出現不適并倒地, 訓練老師在現場采取了急救措施并撥打120求助。當年11月15日,王小君經搶救無效離開人世。
王小君的父母將學校告到了南沙區法院。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學校對未成年人在校內組織活動中發生人身傷害事故,應及時救護、妥善處理。但該學校并無按照上述規定,在事故發生時未能實施專業的救助措施。
校方沒有配備專業的衛生技術人員的過錯行為不排除一定程度上延誤了搶救時機的可能,該行為與王小君的死亡結果存在一定的因果關系,但原因力較弱。本案 也不能排除王小君自身隱性的特異體質或特定疾病導致其死亡。學校組織王小君參加運動會及賽前訓練仍屬正常的教育活動范疇,學校沒有違反相應的注意義務。綜合本案的實際情況,法院酌情確定由 校方承擔10%的賠償責任,共計7.4萬余元,并酌情確定1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扣除已經墊付的3萬元醫療費,校方還應支付5.4萬余元。目前,該判決已 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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